13岁少年烧伤女教师次日被放回家 低龄重罪怎么罚(图)

作者:李逢春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6-08-11 21:26:39

低龄重罪引发的追问

包括这起纵火伤人案,未成人犯罪,常常引来舆论热议。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很多网友指出,如今10来岁的小孩发育早早成熟,所做所为甚至和成年人无异,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往往一样严重,却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甚至,“未成年”成为肆意侵犯他人生命权而逃避法律追究的“护身符”,使得类似的未成年严重犯罪此起彼伏……

就此,法学专家提出了相应的看法。

单纯刑责降龄涉及问题复杂

律师赵辉/“前期预防”不可因果颠倒

“现在社会上,要求刑责降龄很强烈。主要是这两年未成年恶性犯罪受关注的越来越多。”从事多年未成年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辉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

赵辉说,前一段时间最高检也曾做了这方面的调研,但目前单纯降低刑责年龄几乎不可能,因为这涉及的问题很复杂。

赵辉办理过很多未成年犯罪案件。她发现,很多孩子走向犯罪道路,和成年人的失职有极大关系。比如家长极端不负责、无能力监管,孩子早早辍学、流入社会,接触模仿不良行为,而所有问题集中到孩子身上,就容易造成极端个案。这起13岁小孩的犯罪行为,也是类似的情况,他既严重危害了他人,自己其实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

“现在刑法规定,虽然对他不制裁,但不等于不处理,比如通过收容教育或送专门的管制学校等方式。”赵辉认为,由于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缺少具体的帮教处罚措施,使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干预和矫正仍不足,“前期预防”还远远没做到位。“前期预防”还没做好,就盲目降低刑责年龄,解决不了问题,也颠倒了因果关系。

教授王建平/

民责降龄已是趋势 意义重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建平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法律上行为人责任分为三个层次,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在刑责年龄这方面,我国刑法长期规定是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满14周岁犯几大类重大的犯罪行为,要部分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是刑法长期以来的规定,目前应该不会有大的改动和调整。同样的,法律上对行政责任年龄,未来也不会有太大改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规定,接受教育是6周岁左右,就开始有一定的行政责任承担能力,未成年前监护人对他们有身体、身心、安全以及预防犯罪的责任。

王建平说,但在民事责任方面,目前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降龄趋势。目前民事责任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责任能力,10到18周岁承担部分责任能力,18周岁以上承担完全责任能力。上月初,全国人大发布民法典总则草案的征求意见,里面就规定,将民事责任能力年龄从10周岁降到6周岁。虽然目前并未生效,但说明一个趋势,即降低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年龄。这就意味着生效后,从上小学开始,他就有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我们的观念也要跟着改变,比如孩子在校园发生冲突,以前家长更多是要求学校承担多少责任,今后学校责任就相应减小,学生自己有辨别能力,也要承担一部分。

“低龄重罪”别沦为法律上难界定的“债主”

乍看这个标题,你可能一头雾水。因为你得细看了新闻,结合语境,联系上下文,才能体会这里化用的“债主”典故。

一个乡镇小学教师,一个当地初一学生。一个24岁,恰青春,正妙龄;一个13岁,年少且懵懂。素昧平生,本无瓜葛。就为部手机,见财起意,恶向胆生。毫无征兆,泼油火焚,最终甚至没拿走那部“惹祸”手机。同样阳光朝气,都该大好前程,竟因一部手机,被一瓶汽油和一个火机,烧得面目全非。

这就是“债”的由来——受害人妹妹,将涉事者家长命名为“债主”。意思是他家“熊孩子”犯浑,欠她姐姐血债。这个意思,我们能理解,但尴尬的是,她词义理解反了。以此“血债”为例,被害者应为“债主”,即债权人;施暴者是欠债的,对应的是“债户”,债务人。混淆的不止她一个,比如百度键入“债主”,下拉显示的搜索高频词,第一位竟就是“债主反义词(对应词)是什么”。

当然,新闻里“债主”一节是特不起眼的细节,一般可能都直接跳过无视,不去细究。而因职业关系,天生对语词有“洁癖”,结合本案看,这种敏感还真不是矫情——在这竟意外地有某种契合度。

7月15日,广西岑溪市,也是13岁男孩,骗同村三孩童到僻静处套取其“家财”未果后,杀三人;再往前推,去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3学生,最大也是13岁,杀小学老师……加上花式校园暴力的,加上摔童虐童的,“低龄重罪”名单,似可无限开列。

大人犯法,有刑律伺候;小孩犯罪,却“无法可依”。如职务贪腐案中诡异的“五九”现象一样,以现有14岁为幼童“起刑点”来看,临界的“‘十三’连环夺命案”,让社会和法律都写满尴尬,一脸懵样。

从那种未成年犯罪中,无来由的“恶”,和乡镇校“村痞”闲来无事打人玩等诸多报道看,低龄重罪,对应到司法量刑层面,就是那个语文不好的妹妹,在手机里键入词不达意的“债主”。这就是前述的契合,但本不该如此。司法界定,必须清晰,不容暧昧不明,混淆难断。

因为每一个司法上的灰色地带,都可能暗藏多少瓶潜在汽油弹,多少个为一部手机就能狠下杀手的少年郎。就如靠金庸发财的网红“六神磊磊写软文”的最新篇软文《给你致命一击的,往往是不起眼的小蟊贼》所说,害人最惨往往不是恶贯满盈黑道宗师窃国大盗,他们还有底线,可小蟊贼致命一击,却往往只为些两毛钱煎饼果子。

犯事小孩,成为法律意义上界定不明的“债主”,无法可适用,“无罪释放”,被家长拴狗一样铁链锁家,甚至还不如有法可依、罪罚相当的量刑服役。如何解决此顽疾?家庭、社会和教育等系统配套,早日完善,呵护备至,春风化雨,以爱育之,自不待言。可参考“恶意补足年龄”等国外通例,早从法律入手补漏,严刑峻法,兜底善后,以法镇之,或才是最根本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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