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在离婚诉讼中,哪些条件和因素会影响夫妻财产分割?
答:主要有两个因素:1、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夫妻争对共同财产有协议的,离婚时财产分配应按照双方的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2、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5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四:在孩子抚养权争夺上,法庭主要看中哪些条件和因素,目前来看,双方谁取得抚养权的概率较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又根据该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及该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现根据媒体已披露的信息,难以认定由谁获得抚养权的概率更高,要根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法院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由夫妻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但是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最后,说点鸡汤的,结婚是一件幸福的事,离婚至少是一件幸运的事,两个人真没法呆了,早点散也好。虽然王宝强和马蓉算是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饱受关注,不过关注归关注,嘴上、手底下咱们还是多积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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