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星辉和南京浪淘沙影业公司合作的电视剧《功夫状元》,浪淘沙同星辉签订的协议中写明黄圣依的片酬为76.9万元,但是星辉实际付给黄圣依的片酬不过区区6万元。香港法院认为,星辉的这种行为已违反了代理经纪的基本原则,已经形成了欺诈艺人的事实,所以判定驳回星辉的起诉,判定黄圣依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