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你坐在音乐厅中欣赏《红旗颂》《炎黄风情》等当代作曲家的交响名作时,是否意识到乐团演奏这部作品前,需要先征得作曲家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事实上,不少中国当代作曲家创作的作品在创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上演,作曲家费尽心血创作出作品,能得到的版权费并不多。古典音乐领域版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当代作品常被“侵权演出”
说起自己的作品差点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上演的事,作曲家鲍元恺到现在都很气愤。那是去年年末,鲍元恺听说上海民族乐团将与台北市立国乐团在上海演出一场《台湾音画——上海台北双城乐展》的音乐会,演奏内容包括他创作的《台湾音画》,可演出方从没向他透露过要演出这部作品的消息,鲍元恺也从未向演出方授权。而且,该音乐会的售票广告页上出现了《台湾音画》八个乐章的名称,却唯独没有出现作曲家的名字。
发现这件事后,鲍元恺只得写公开信询问。对方看到公开信后发表声明,称上海民族乐团与台北市立国乐团事先签有协议,“双方应各自保证拥有所演出曲目的合法权利或授权”,“但遗憾的是,双方对于谁来落实版权相关问题有不同的认知”,随后宣布取消音乐会。“乐团虽然自行取消了演出,但不是自知理亏,反而觉得这个损失是我造成的。”这件事不了了之,鲍元恺依旧愤愤。
公开商演作品却不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已等同侵权,这样的情况在国内并不少见。“就拿作曲家吕其明创作的《红旗颂》来说,每年不知有多少个乐团会演出这部作品,逢年过节都会演,但很少有人会想到先征得他的同意。”从事音乐会演出的资深行业人曾伟说,虽然吕其明本人并不介意乐团演奏他的作品,也不一定收取版权费,“但不意味着乐团可以随便演,事先征求同意是对作曲家起码的尊重。”
顶尖作曲家版权收入也不高
演奏方不愿意在事先联系作曲家并向其支付版权费,是因为这项版权费很高吗?答案并不是。
作曲家郭文景介绍,按照国际惯例,想演奏一位作曲家的作品,或是征求本人同意,或是向正规出版乐谱的出版社寻求有偿租赁乐谱。音乐作品版权分为大版权和小版权,歌剧作品属于大版权,音乐会作品是小版权,价格其实并不高,“一首二三十分钟的作品,演一场一般都在2000元以下”,最终以演奏的场次为单位结算。“收入的多少与被演出的数量有关。”郭文景说。
不过,即便是中国目前最著名的这一批作曲家,他们得到的版权收入也不高。鲍元恺创作的《炎黄风情》《台湾音画》等作品在国内演出次数极多,在这种情况下,他每年能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得到演出方支付的几万元费用,“演出次数太多了,确实单次版权费不高。”而作曲家陈其钢在近日举办的2019中国乐团艺术管理论坛上透露,自2011年至2019年上半年,他的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演出共收到版权费折合人民币约81万元,其中在中国收到的只有1.3万元。
对于那些没有事先征求同意就上演的“漏网之鱼”,作曲家也很少去主动维权。用鲍元恺的话说,“作曲家都很忙,尤其是处于探索中的中国作曲家,没有精力打官司。”曾伟透露,打官司维权需要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都很高,最后获得的赔付也就只有几万元,作曲家也就不愿多这个麻烦。
规范使用乐谱靠行业自律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所以还存在,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想改变需要全行业自律。
早年间,由于乐谱出版较少或沟通不便等原因,一个乐团想演奏某一部作品却拿不到谱子,就有人根据唱片里的旋律把它转化成乐谱,再供演奏员演奏,被业内称为“扒谱子”,其实就是盗版。“当时几乎每个团体都有专业扒谱子的,不同的人扒出来的谱子不同,有些作品就出现了各种版本,其实都不规范。”曾伟说,现在演出市场上不少名为宫崎骏、久石让作品的音乐会,演奏的谱子很有可能是“扒”来的,包括演出时大屏幕上播放的电影、动画画面,可能都未经过授权。
在国内,这样的侵权行为多数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但指挥家谭利华指出,国外对不规范乐谱的管理非常严格,甚至不能使用复印或手抄的乐谱登台。“我带团在国外演出时,会有当地工作人员上台检查乐谱。”谭利华说,演奏员有时觉得原版乐谱字太小不方便看,如果用了复印乐谱,那也一定要带着原版的谱子,向对方证明自己的谱子是正规出版物或已得到授权,“否则乐团会受到严厉处罚,甚至终止演出。”
业内人士也表示,可喜的是,古典音乐圈儿的版权意识近年有日渐加强的趋势。各院团在向作曲家委约创作作品时,版权保护条款往往明确写在委约合同中。“比如委约作品的版权如何归属;在作品诞生多少年内,约稿的乐团拥有优先演奏权;在经过一定年限后,其他乐团想演奏这部作品时该向谁取得同意,这些都会写明。”谭利华说,虽然不是所有乐团和作曲家在委约时都能做到签约细致,“但这是个时间问题,当大家都自觉做这件事了,版权意识也就建立起来了。”
(韩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