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题材电视剧创作大有可为

法治剧首先是艺术作品,是对现实生活的艺术反映,不是对现实机械的复写和拷贝。增强法治剧的艺术性和感染力,要求创作者在不违反司法现实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戏剧创作要求,进行丰富而浪漫的艺术创造。

法治题材电视剧创作大有可为

来源:人民日报    2020-04-0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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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精品意识 创新艺术表达

法治题材电视剧创作大有可为(光影视界)

核心阅读

相对于其他类型作品,法治剧的政治性、程序性、专业性要求较高,创作难度相对更大。

法治剧首先是艺术作品,是对现实生活的艺术反映,不是对现实机械的复写和拷贝。

近年来,电视剧工作者敏锐把握时代脉搏,植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实际,创作了一批深受观众喜爱的法治题材作品。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央视一套黄金档先后播出了《小镇大法官》《人民检察官》《阳光下的法庭》等优秀作品,卫视平台黄金档也相继播出了《精英律师》《决胜法庭》《因法之名》《执行利剑》等一批法治剧。这些作品从不同视角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崭新风貌,引起观众的热议。据了解,今年还有一批法治剧有望与观众见面。如反映人民法院工作的《黑色灯塔》,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人民的正义》《你好检察官》等。可以说,法治剧创作进入一个活跃期。

创作要活跃更要出精品

法治剧大的层面属于行业剧,但相对其他类型作品,政治性、程序性、专业性要求较高,创作难度相对更大。它要求创作者不仅要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政治制度,而且要熟悉掌握基本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对司法体制和社情民意有比较深刻的洞察,同时还必须具有较高的艺术创作技巧。司法领域这座影视创作的富矿,尚待进一步开垦和挖掘。创作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满足观众审美需求的法治精品剧,需要广大电视剧创作者作更多的努力和探索。

也应当看到,虽然法治剧进入创作活跃期,但离时代需要的、观众期待的精品剧还有不小差距,一些作品存在不足:有的内容不符合现行司法程序,有的案情故事较为庸俗,有的片面强调司法专业性,作品艺术质量不高等。还有一个突出问题需要重视。个别剧作出现权大于法而法无能的桥段,这样会对观众有严重误导,违背了创作法治剧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教育、传递法治价值的初衷。

通过法治故事传达法治理念

任何艺术作品,都有其生长土壤和类型定位,只有充分展示独有特色,才能最大限度体现作品的气质和魅力。法治剧最大的特色就是“法治”二字,这是相对于其他类型作品的核心竞争力。

对于广大观众而言,司法机关充满神秘因而感到好奇,更别说每年海量的司法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热门题材如何把握?众多素材如何取舍?创作者应当有清醒的认知。一是要心无旁骛讲好法治故事,给作品注入内涵和品格。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际,发现群众关注的法治故事,不猎奇,不迎合,深入发掘司法部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将法律工作的职业特点和价值追求倾注于法治故事的讲述之中。二是要旗帜鲜明地弘扬法治精神,着力描绘法治社会的美好图景。法治剧创作的目的是向观众传递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法治价值,培育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凝聚起全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念。所以,优秀法治剧就是要通过讲述法治故事传达法治理念。创作者必须有意识地将法治这一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把弘扬法治精神、弘扬公平正义作为创作重心,向观众展现法治的力量和法治的美好,激发社会各界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内生动力。

塑造人物尤需用力

能否成功塑造典型的人物形象,是评价一部剧作成败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亮剑》《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士兵突击》等等,成功塑造了石光荣、李云龙、张大民、许三多等独特的人物形象,成为经典之作,这些丰满生动的荧屏形象,也定格在亿万观众的脑海里。遗憾的是,在丰富多彩的影视人物画廊里,还缺少令观众印象深刻的司法工作者形象。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法治剧大都重剧情轻人物。创作者主观认为强情节叙事是法治剧的先天优势和制胜法宝,因而把更多的篇幅和笔墨集中在故事铺排和剧情设计上,在人物塑造上用力不够。二是因为司法机关的行业特殊性,对行业人物的呈现有较多限制,影响创作者对人物形象的艺术塑造,容易走进“高大全”的误区。

影视人物作为艺术形象应该具备典型化特征。个性是艺术的生命,也是人物的灵魂。应当认识到,法律工作者虽然有其职业特性,但也必然具有人的一切自然属性,他们有缺点,有困境,不可能完美无瑕,更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创作者应当以艺术的、审美的方式塑造人物,按照“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原则,既要挖掘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特殊性,又要观照其作为自然人的共性特征,力戒概念化、平面化、套路化,努力塑造生动鲜活、血肉丰满的当代法律工作者形象,为新时代中国影视人物画廊增添新的光彩。

有艺术性和感染力才有生命力

电视剧以艺术方式展现现实生活、描绘时代风貌、反映社会变迁。法治剧也不例外。虽然担负着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传播的功能和作用,但它首先是艺术作品,是对现实生活的艺术反映,不是对现实机械的复写和拷贝。如果片面强调它的行业性、专业性和功能性,并因此而违背艺术创作规律和要求,无异于舍本逐末。缺少艺术想象和感染力的法治剧,难以走进观众的片单,其功能作用也就难以实现。

增强法治剧的艺术性和感染力,要求创作者在不违反司法现实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戏剧创作要求,进行丰富而浪漫的艺术创造。“没有想象,便没有艺术。”想象力是体现创作者思维广度和艺术品位的核心素养,缺乏想象力的艺术创作不可能有生命力和感染力。法治剧创作在某些方面需要严谨和专业,向观众传达正确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但同样需要本着“大事不虚,小事不拘”的原则,在结构叙事和表达方式上大胆探索,对司法现实活动进行艺术加工和创造,从生活的真实达到艺术的真实,给作品注入法治类型作品特有的思想内涵和艺术品格。

期待更多电视剧创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积极投身法治题材创作,创作出更多既具有新时代司法特色、又富有美好艺术想象的法治精品剧。我们相信,一部部法治剧就像一粒粒法治的种子,会在观众心中生根、发芽,逐渐转化为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建设法治的强大精神力量。(田水泉)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主任)

制图:蔡华伟

(田水泉)

【责任编辑:舒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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