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文旅部表示,为规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表演内容源头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直播平台等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意见稿要求,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意见稿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意见稿表示,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
据意见稿,对于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文旅部表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文旅部表示,为规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表演内容源头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直播平台等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意见稿要求,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意见稿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意见稿表示,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
据意见稿,对于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文旅部表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