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失足毫厘 星途谬以千里

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律师林子淇概括了明星常涉的四种法律风险:明星涉毒(包括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法律风险、明星代言行为所涉法律风险、明星税务法律风险、明星投资法律风险。

“红线”失足毫厘 星途谬以千里

来源:千龙网    2021-09-02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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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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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也是明星从事各类活动的“红线”。然而,本应在万众瞩目的光环之下担负起社会更多价值导向功能的“偶像”们,不少却频频跨过底线的红杠:虚假代言、阴阳合同、偷逃税、打架斗殴、身陷“黄赌毒”、酒驾、强奸猥亵侵权,甚至舞动资本大棒,在资本市场犯罪……形象反差之悬殊,令人咋舌;由此带来星途的重大挫折,令人扼腕。

一问

娱乐圈为何被看成“法律知识的洼地”?

正在进行的《脱口秀大会》第四季上,一位上海黄浦交警身份的选手引发关注。李诞透露,发现这位选手的过程源于他所在的笑果文化跟当地警方的联谊活动,而最初动机,按李诞所说是“众所周知,我们公司是法律知识的洼地”——2020年,这家蒸蒸日上的喜剧公司接连遭受演员池子起诉讨薪、冠军卡姆吸毒被抓的重创。讽刺的是,即便主动给自己普法,李诞本人8月24日又因发布“文案内容低俗、有辱女性尊严”的违法广告,被北京市海淀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共计8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律师林子淇概括了明星常涉的四种法律风险:明星涉毒(包括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法律风险、明星代言行为所涉法律风险、明星税务法律风险、明星投资法律风险。

曾经,《广告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条款存在缺位。正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使得明星代言的商品欺骗消费者事件不断发生,而明星代言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外加法律界定上的模糊,因此明星代言官司越来越多。2015年9月,《广告法》增加了名人代言条款,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明星虚假广告代言的案例明显下降,在签署合同阶段,经纪公司和明星本人都会更加谨慎。一旦合作中出现问题也会立刻切割,降低对明星个人的影响。例如今年5月马伊琍被曝其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嫌加盟诈骗,马伊琍第一时间通过个人社交平台发布道歉信并宣布解约。

偷税漏税一直是明星涉案的重灾区,像范冰冰、郑爽本身有着千万粉丝的流量明星,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置若罔闻,无视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的有关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明星收入高且收入来源多样,本应履行一个纳税人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但很多明星及其团队却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千方百计地钻空子,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明星投资所引发的风险则是近年的新现象,很多明星都是投资界的熟面孔。娱乐圈与资本圈的界限逐渐趋向模糊,很多明星藏身幕后,开办各种公司、介入资本市场。相比于其他普通的投资者,明星投资者由于其明星的身份在很多时候能够得到比普通投资者更大的助力。与此同时,明星投资也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2017年,赵薇夫妇因影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而被证监会依《证券法》处以5年证券市场禁入并罚款。

客观而言,前述的虚假宣传、偷税漏税、操纵资本市场等行为,在其他人群中也存在。毋庸讳言,这些行为,在娱乐圈确非个例。据统计,2014年因涉毒被拘的明星就有12位之多。如此种种,加上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放大效应,给外界“娱乐圈从业者普遍法律意识淡薄”的印象。

二问

靠经纪人给明星普法为何难奏效?

在外界看来,明星也跟职场人一样,进入经纪公司会有入职培训;身处高危行业,公司会有一对一普法教育,合同签署前都会有经纪人和老板帮助把关,为何还会出现触犯法律的情形呢?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确实大部分文化公司、传媒公司、经纪公司都设有法务专员或聘有法律专员,但当下的娱乐行业,像《北辙南辕》中所提到的“花姐”那样强势的经纪人还是凤毛麟角,更多的是明星为大,他们才是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甲方,后者更多是为明星服务,二者是利益共同体。明星吸毒、出轨等私生活方面的违法失德,身边的工作人员即便知情也会佯装不知,在广告商进行背景调查时更不会主动告知,“东窗事发”帮助艺人公关、腾挪也属于“本职工作范畴”。有业内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某经纪人因为侧面训诫了旗下艺人的潜在法律风险,最终领了封口费换工作;也有一些有职业信念和道德底线的从业者,发现艺人有违法问题后,则不顾个人“钱途”,选择终止合作。

问诊

细化法律法规为娱乐圈重建保驾护航

不可否认,很多明星犯法确实要么是长期处于法律知识洼地而不自知,要么是在狭小封闭的圈子里呆久了对劣迹习以为常,要么是唯我独尊认为靠金钱和知名度可以摆平一切。比如,长期畸形的明星与粉丝关系,以致不乏明星和从业者认为“睡粉”理所应当,见怪不怪。也因此,归纳起来,明星违法的原因,一般可归为两种: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属于无知;二是知法犯法,心存侥幸。

对于前者,补课是当务之急。2021年7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研修学院和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主办“推动电视剧创作生产高质量发展演员和经纪人培训班”。培训班上,针对劣迹艺人、高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行业问题,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领导介绍了总局的相关政策;围绕备受关注的明星工作室和艺人纳税问题,培训班还分别邀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负责人、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等主讲上市公司监管和税务政策细则。

对于后者,惩戒是必要手段。“劣迹”艺人遭封杀,偷逃税的范冰冰、郑爽等被处罚,涉嫌强奸的吴亦凡被批捕。法律不仅保护明星,也约束着明星。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不代表可以被随意侵犯肖像、隐私等权益,同时,也不会因其光环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零容忍”态度对惩戒劣迹艺人、加强行业自律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

影视作品是集体创作,明星法律失位,不仅使自己遭遇事业滑铁卢、人生的至暗时刻,也给影视行业造成不小的损失。唐德影视因范冰冰、高云翔事件遭遇重创,一些中小型公司则是灭顶之灾。在对劣迹艺人出镜和相关作品进行严格限制已成为行业共识的今天,艺人也成了整个影视行业最大的不可控风险。北青报记者发现借奥运年契机,今年上半年很多大厂家主动将代言人由娱乐明星替换成体育明星,以规避风险。奥运刚结束,小米就官宣签约苏炳添成为最新一代品牌代言人,以往小米的这个位置一直为娱乐明星保留。

一个明星出事,很多经典影视作品则被打入冷宫,一些新作尚未播出就石沉大海。为此,有业内人士呼吁,能否出台更为细化的规定,对受到牵连的影视作品的善后处理以及着手重拍的剧组给予更明确的指导,以改变“一人感冒,全家吃药”的局面。毕竟,法律失位的明星自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勤勤恳恳的创作耕耘更需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文/本报记者 杨文杰

链接

艺人违法 广电总局可限制有关节目播放

2020年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一是加强源头引导,在申报备案公示时,制作机构须向省局承诺已基本完成剧本创作;二是反对内容“注水”,电视剧网络剧拍摄制作提倡不超过40集,鼓励30集以内短剧创作;三是做好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情况报备工作。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2021年3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2021年8月27日,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国家广电总局指出,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郑爽严重违反电视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要求,在申请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决定: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20)第018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参与制作的节目。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杨文杰)

【责任编辑:徐子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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