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偷盗价值29元的腊肉,虽说进了别人房间,但与寻常的小偷小摸并无二致,却要承担最为严苛的刑罚,如此有失人心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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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财物的小偷,那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不过有些时候,你非但恨不起来,反倒有些同情。
4月17日,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盗窃案。该市一名杨姓男子因偷走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构成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半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偷一块腊肉竟然被判半年,还罚了一笔钱,值得这么大动干戈吗?
其实,从刑法上来看,对杨某的定罪量刑,算不上“离谱”。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对涉案财物价值并不作要求,偷一块腊肉也算。
根据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从报道看,杨某看到他人房屋未上锁,推门入室后,从客房卧室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应无疑义。
同样是偷窃,为什么有的需要规定“数额较大”,而“入户盗窃”却没有这一硬性要求呢?那是因为,立法者主要考虑的是,“入户盗窃”侵犯的不仅是他人财产权,更是住宅的空间专属权,从主观恶性到社会危害性,都较一般的盗窃行为更大一些。在现实中,很多入室盗窃者被物主发现后,采取暴力抗拒抓捕等行为,由盗窃升级为抢劫,甚至是故意杀人,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不过,具体到杨某的“入户”盗窃上,也不无可宥之处。应当看到的是,他属于临时起意偷窃,屋主的房门未上锁,由此才有可乘之机;入户行窃的罪行暴露后,他束手就擒,没有采取暴力对抗;虽说盗窃数额不影响该案的犯罪定性,但所获物品价值毕竟很少,远远不及四川省确定的1600元“数额较大”标准。
由此也反映出,杨某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而犯罪情节也属于轻微之列。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还该不该定罪量刑呢?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两高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即便是盗窃的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也就说是,法律留有“余地”。
况且,就一般公众的认知,杨某偷盗价值29元的腊肉,虽说进了别人房间,但与寻常的小偷小摸并无二致,却要承担最为严苛的刑罚,如此有失人心公允。刑罚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目的。事实上,公安部门抓捕的扒窃小偷,如果数额不大,不是常犯,往往经教育处罚后释放。如对杨某依法“网开一面”,以行政处罚“代替”,既能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又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何乐而不为呢?
从立法上看,相关司法解释也值得商榷。诚然,“入户”应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但作为“唯一项”,则有些“简单化”。很难说,进入没有上锁的房屋行窃,就一定比屋外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危害更大。如果在“入户”构成盗窃罪的基本条件之外,再加上一定的数额标准或其他条件,更能体现刑罚的“公平性”,也更容易达到刑罚目的。
毕竟,在正义的天平上,法理和情理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