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艺类非遗亟待多样化保护

作者:高苹 来源:中国艺术报
2013-12-27 15:55:51

曲艺类非遗亟待多样化保护

对于各种生存依托于当地民俗,并且当下仍有广阔市场的曲种,切忌不能将其从这些文化背景中单独“剥离”出来,否则将适得其反,不仅不能使其得到切实的保护,反而会破坏其良性的文化生态。

有的曲种依托田间集体劳作的生产方式,慢慢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于这类曲种的保护,不能也不可能让它在当下的文化市场中去获得生存和发展,只能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和主导,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保护该曲种艺术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和职责。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概念与保护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政府、学界、新闻媒体、商界,都对非遗保护给予了极大关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到四级保护名录的建立;从国家名录到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对相关文化事项乃至特定文化生态区进行学理层面的研讨和具体保护措施的制定、实施,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等等,都表明我们在不断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以期建立起完善的长效保护机制与制度。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言,一方面由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因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又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本质上说是人类的一种生产和生存方式,这些生产和生存方式会随着时代的变迁或延续或淘汰,这就造成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日常生活中仍然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而有的则已经远离百姓的日常生活,仅仅具有表现形式上的借鉴价值和传统文化上的象征意义,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生存状况。因此,在实施保护措施的过程中,把握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特性和实际状况是实施传承保护的重要前提,既要遵循普适性又要兼顾针对性。

曲艺作为表演艺术门类之一,与音乐、美术相比,具有融合文学、音乐和表演为一体的综合性和说唱相间、角色跳入跳出等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对曲艺而言,可以说每一次表演既是一次传承又是一次创新,作品具有不固定性等特点。同时,曲艺不仅在学科层面与其他表演艺术门类呈现出本质区别,其所包含曲种也极其多样。据1982年的调查,全国的曲艺品种有341种,其中有汉族曲种也有少数民族曲种;既有说书、唱曲,也有谐谑等,其艺术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至今这三十年中,有的曲种仍然活跃在人们的生活中,有的生存艰难而亟待抢救保护,有的则已经消亡无法恢复。而尚存的众多曲种,其生存状态也不尽相同,因此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必须遵循兼顾普适性和针对性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新世纪以来十余年的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更多是着眼于遵循普适性原则,那么随着各种曲种保护工作基本框架和模式的建立,应该将针对各个曲种的文化艺术特质和实际生存状况,进一步制定细致具体的保护计划与措施,作为保护工作的重点与重心,实现其保护体制由粗放型向精细型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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