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回应养生节目整顿 专家可推荐但不涉及品牌

来源:京华时报
2014-10-15 09:26:18

三、严禁以养生类节目形式发布广告

养生类节目应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严禁出现以下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等产品或服务。

(二)直接或间接宣传上述产品或服务的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产品中某些成分的功能来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三)明示或暗示治愈率、有效率、保健养生效果等表示功效的内容。

(四)以医生、专家、现场观众、患者、公众人物或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为产品或服务作证明。

(五)节目中间以“栏目热线”等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六)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凡含有以上内容或其它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养生类节目,一律认定为商业广告,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建立养生类节目备案管理制度

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养生类节目,需提前20个工作日,将制作主体、节目内容、播出时段、播出时长、主持人资质、嘉宾资质、热线电话设立资质和节目相关的广告编排等内容,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进行播前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核验辖区内上星综合频道养生类节目备案情况,并于同意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备案。备案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成立即整改并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如发生变化,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地面频道的养生类节目也要严格规范管理。

五、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养生类节目的备案核验、日常监管和查处违规行为等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养生类节目或商业广告播出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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