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其他领域,法学界更多地引用莎翁的作品来讨论法律现象,因此法律工作者推崇莎士比亚也在情理之中(有人认为,莎翁作品中的法律知识相当复杂精细,所以他本人过去一定是位法律工作者)。2015年,斯科特·道森(Scott Dodson )与奥米·道森(Ami Dodson)发布了一项研究。他们调查了“最爱引用文学作品的现任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他们经常引用的作家”。结果显示,“最善于引经据典且知识面最广”的法官是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并且不出意料地,莎士比亚当仁不让成为最常被引用的作家,与其并驾齐驱的是路易斯·卡罗尔(Lewis Carroll)。这两位作家的作品都有五位法官引用过16次。其他上榜的作家有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查尔斯·狄更森(Charles Dickens)、奥尔德斯·赫胥黎(Aldous Huxley )和伊索(Aesop)。(但榜单前十位中没有女性作家)
许多大学已经将莎士比亚作品列为法学专业课程,特别是在美国与英国。因此未来几十年,莎翁作品中的台词可能仍会在各大法庭回响。哈佛法学院(Harvard Law School)开设“莎士比亚戏剧中的正义与道德”研讨会;伦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设立“莎士比亚与法律”课程,由文学和法律学院的教师联合授课,探讨“法律在调节个体社会地位中起到的作用”。这些大学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基于最近的研究发现,南安普顿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宣布,该校将为学生提供机会,让他们从莎士比亚、狄更森、卡夫卡及其他文学作品的角度入手学习法律,目的在于“使学生成为有着敏锐伦理道德感的法律从业者”。大卫·科默基德(David Comer Kidd )和伊曼纽尔·卡斯塔诺(Emanuele Castano)的一项研究认为,阅读文学作品能使人们更具同情心,并使他们打破成见,在决策时更加灵活——而这些特质,大概都是法律从业者应当具备的。文学敏感性有助于律师在阐述观点或发表讲话时条理分明,结构清晰。
那么,莎翁作品里面有什么奥妙?它们为什么会在法律领域得到引用,并引发法学界的思考?毕竟,如罗伯特·彼得森(Robert Peterson )在《诗人与法官》(The Bard and the Bench)中指出的那样,美国各大法院发布的800多条司法意见中,莎士比亚的所有戏剧作品(共37部)都得到了引用,包括不太为人所知的《两位贵族亲戚》(The Two Noble Kinsmen)和《雅典的泰门》(Timon of Athens)。莎士比亚作品受到推崇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它们是高雅文化的象征。引用莎士比亚能增强判决的信服力,激发一种历史感。彼得森先生指出,尊崇莎士比亚会对“法庭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让法庭的审判结果看上去似曾相识。另一个原因是莎翁作品的普及性——每个人都读过或者宣称自己读过《哈姆雷特》之类的戏剧。莎翁作品已经成为了全世界共享的语言。听者即使不了解作品本身,“莎士比亚式悲剧”这个术语也会令人感觉这些作品讲述的是曲折、坎坷的故事。皮斯托留斯当夜骇人的杀人细节,经由大家熟悉的莎士比亚模式情景再现后,法庭成员以及大众就能理解这一不必要的流血事件。无论如何,本·琼森(Ben Jonson)在莎士比亚逝世400年后给予的评价仍旧经典:莎士比亚的戏剧作品和智慧“不属于某个时代,而属于整个历史长河”。
原文选自:经济学人